外来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办证的有关规定

一、 外来流动人员登记办证范围
  本街道范围内,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不包括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合法居住场所。

二、办理外来人员暂住证须提供证件
1、 本人居民身份证
2、 租赁房屋证明
3、 务工、经商证明

三、暂住人口登记表(二联单)登记范围及规定
1、 投亲访友、治病、学习、培训、旅游者
2、 不得从事务工、经商活动
3、 有效期为三个月,可延长

四、外来人员《暂住证》申请和报批程序
外来人员将本人居民身份证、租赁房屋证明、务工、经商证明等材料送交各所属外来人员登记站申请办理,领取并经本人、房东、单位据实填写《外来人员暂住、就业调查表》,盖章后交外口服务队员查验,符合办证条件的,核发外来人员《暂住证》。

五、严格暂住登记办证
1、 凡借住在无许可证的房屋中的外来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办理暂住证,应予劝退,3日内退房。不听规劝者一律作为"二无"遣送。
2、 凡准备暂住三日以上人员,应及时予以办理暂住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及时输入SPS本地库,对网络提示不得办证人员应及时予以收容遣送。凡区局外口科下发的(或通过网上公布的)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待遣以上外口名单上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暂住证,并予以遣送,其中屡遣屡返对象一经发现及时送待遣场所。
3、 对外来人员承租房屋内暂住实行人数核定制度,居住面积在25平方以下暂住人数不超过两大一小,民工宿舍除外。
4、 凡经过暂住登记后一个月内未找到正当工作(所谓正当工作是指有单位可开据务工证或务工证明的以及有个体经营执照的,不包括无证设摊,无证发廊、非法诊所、无证拉客、无证收废点、无证电信经营店、非法打金店、无证机动车维修店等无证经营)一律不得办理暂住证,应视为无正当生活来源(二天)予以遣送。(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上的可适当延长一个月)。
5、 实行对外来人口承租户进行贵重物品登记查验制度。

六、收费标准
1、 暂住证工本费5元/本
2、 管理服务费15元/月
3、 治安管理费1元/月

七、外来人口登记站站址
1、 五莲站:浦东大道2920弄大门口
2、 陈家宅站:上川居委会楼下(西小黄龙设分站)
3、 沪东站:沪东新村85号
4、 博兴站:博兴路465弄门卫室
5、 各居委会设立社区外来人口登记站

八、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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