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外来流动人员中育龄妇女。

二、 计划生育查验证须校验证件
1、 本人居民身份证。
2、 外来人员《暂住证》。
3、 外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 计划生育验证程序
1、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暂住证》之日起15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验证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2、 外来人员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拟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3个月内,应当自取得《暂住证》之日起15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验证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3、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天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其《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加盖计划生育合格章,持有加盖计划生育合格章的《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复验一次。
4、 外来人员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街道办事处在验其证件后,应当发给《生育联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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