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益性劳动组织的性质和主要任务
(一)、公益性劳动组织是指政府为分流安置企业下岗及社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地区扶持兴办,通过组织由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资助、社会捐助等形式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劳动,帮助从业人员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劳动组织。
公益性劳动组织是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拓展公益性劳动岗位,承担安置本地区再就业特困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协义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就业发生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任务。


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认定范围
1、 为社区环境卫生配套服务的道路清扫、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
2、 为城市绿化配套服务的城区道路、绿地及社区范围内的绿化种植、日常养护;
3、 配合社会综合治理开展的社区治安保卫及劳动监督;
4、 协助维护社区公共场所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
5、 社区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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