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和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深化再就业工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沪府发(1996)31号文和沪劳力(94)22号文主要条款如下:

一、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和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管理基金和管理费。

二、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和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1、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管理基金50元,管理费20元;
2、超比例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标准为本市中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本市建筑单位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以及经批准进入本市的成建制外地建筑单位,减半征收管理基金,管理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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