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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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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办理提交材料: 1、 本市单位用工登记须持下列有关证件的原件: (1)法人代码证书; (2)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介绍信; (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还须持劳动局核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登记证》; 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登记证; (5)外省市单位还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招工联系证明。 2、用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用工登记表》,填明各类招聘岗位、用工情况、人数、招聘对象、用工条件、工资待遇、用工地点、面试时间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推荐介绍求职人员。 3、用工登记的有效服务期限一般为二周,有效期满仍招聘不足的,应提前告知受理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有效服务再延长一周,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仍招聘不足的,应重新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文件依据: 受理时限:当天 联系地址:兰城路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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