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登记服务指南

初次办理提交材料:
1、 本市单位用工登记须持下列有关证件的原件:
(1)法人代码证书;
(2)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介绍信;
(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还须持劳动局核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登记证》;
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登记证;
(5)外省市单位还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招工联系证明。
2、用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用工登记表》,填明各类招聘岗位、用工情况、人数、招聘对象、用工条件、工资待遇、用工地点、面试时间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推荐介绍求职人员。
3、用工登记的有效服务期限一般为二周,有效期满仍招聘不足的,应提前告知受理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有效服务再延长一周,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仍招聘不足的,应重新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文件依据:
95年《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试行办法》

受理时限:当天

联系地址:兰城路258号
联系电话:58505399
联系人:彭晓明 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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