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政策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政策:

  在本市的再就业政策中,有一项是直接面向中年龄段下岗职工的分流政策,它就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年龄段下岗职工来说,他们大都与企业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绝大部分已经在自谋职业或从事劳务。因此,中心开展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他们都不愿意参加,担心会影响了他们正在从事的工作。而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参加培训,不参加岗位应聘,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他们又不能接受。他们最希望既能与原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领取每月的下岗生活补贴,又让他们在社会上自谋职业或从事劳务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而这样长期下去,企业是无法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沪府办(97)26号文转发了本市四家单位联合制订的协保政策。
  协保总的特点就是既解决企业无力长期承担下岗费用的困难,又能使中年龄段下岗职工放放心心自谋职业,到达退休年龄时由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它的实质是保留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这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年龄有要求。
  不是所有的下岗职工都可以签订协保,这是对中年龄段下岗职工的特殊政策。政策规定协保人员必须是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女性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下岗职工。对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签订协保,年龄不作限制。

2、协保协议应该由中心、企业和下岗职工在三方经协商一致辞以后签订,签订后协保人员可以得到一本注明“协议保留”字样的《劳动手册》。凭《劳动手册》实现市场就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3、协保期限一般五年以上,但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协议期满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只能续签,续签期限可协商确定,如果续签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将原劳动合同期限通过约定变更到与续签的协保期限一致,协保期满,劳动合同相应终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一次性签到退休日期,到期由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4、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以上年度本市职煤月平均工资的68%为基数(1999年为700元),养老保险费按16%缴纳按11%计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的比例缴纳。费用的承担双方协商。

5、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门急诊费用一般自理。大病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可协商承担。如已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务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应享受该使用单位职工的待遇,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6、鼓励有条件的协保人员,自行参加社会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优惠利息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支付本人。 7、协保人员在履约期间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以保证签约人员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后享受相应的政策。

8、协议期间,原企业发生变故时,由接收协保人员的单位经变更协议的企业主体后继续履行。原企业破产的,协保人员按破产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处理。

9、考虑到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可能会失去岗位,因此职业介绍机构将为签约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对非因签约人员主观原因无法就业的,可凭《劳动手册》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

10、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不再享受下岗生活费和其他福利待遇。

  由于协保是一项由政府注入资金、给予一定补偿的优惠政策,因此其人数应有必要的 控制,由市再就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名额指标,分配到各个中心。符合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 自愿选择,不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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