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申办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申办低保”。
一、 申办低保的资格、条件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本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 申办低保的手续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 障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社会保障管理所出具的“社会救助 申请公开告知书”上的要求,提供家庭各种收入及就业、培训等 证明材料。

三、 申办低保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 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应如实填写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 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自愿接受有关机构对其本人或家庭情况 的调查。
2、 申请社会救助人员自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 的“不予批准社会救助决定”之日起60天内,对照有关政策法 规,认为办事地政府机构侵害自身权利的,可以向所在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3、 社会救助对象应主动反映家庭财产变化情况,按规定申 报办理变更等手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定 期到社会保障管理所反映自己择业、培训情况及家庭财产变化情 况。
4、 个人或家庭成员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就业年龄段有劳 动能力者应积极就业,尚未就业期间应参加街道、居委会组织的 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四、 投诉途径
部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电话:58789490

五、 责任部门:沪东新村街道民政科
电话:58501188—103 地址:兰城路247号码 邮编: 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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