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须知

  根据沪府发(1995)5号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7)16号文《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有 关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首次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应带以下材料:
1.户口簿(非农业户口);
2.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
3.本人身份证;
4.一寸照片一张;
5.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者须提供国家和本市认可的工龄证明;
6.已建立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须提供原社会保险机构打印或填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二、具体办理方法:
(1)办理时需填写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医疗保险登记表,具体内容按表认真、仔细填写。
(2)由劳动服务所发给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卡。
(3)个体工商户业主首次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需签订一份委托邮局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协议书(一式叁份,个体工商户、社保中心、劳动服务所各执壹份)。
(4)社保中心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并能以最简便的方式缴纳保险费,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扣缴单位,免费办理邮局储蓄卡开户手续。此邮局储蓄卡将作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月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专用帐户。
(5)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在每月30日前保证邮政储蓄帐户内存有应缴养老、医疗保险金额,并确保帐户扣缴后至少保留10元余额,使此帐户继续存在。

三、社保中心每月15日前打印出扣缴成功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结算表,送达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于当月16日起凭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册领取缴费结算凭证,并由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经办人员当即将缴费情况记入手册,且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四、凡因个体工商户业主当月30日前邮政储蓄帐户存款不足,造成扣缴不成功的,社保中心每月15日前开出养老、医疗保险帐户封存通知单,送达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通知个体工商户业主领取并作为封存凭证。封存期间原则上不得补缴,由此造成投保人利益的损害由当事人负责,如今后需启封继续缴费和补缴的,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补缴金额则按市有关规定每逾一日增收0.2%滞纳金。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因故需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变更等事宜,需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手续,再由劳动服务所每月10日—15日转交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变更等手续,直至向邮局办理注销邮政储蓄帐户手续。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对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异议的,可直接与社保中心联系。

七、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社保中心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1%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记入缴费年限。

八、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费应按每年市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2000年度月缴费基数750元,缴费比例:养老18%、医疗7.5%)。

九、领取养老金条件: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缴费年限加上连续工龄满十五年,其中缴费年限满五年的。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前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十、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达到规定养老年龄,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本人又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可提出申请,经社保中心核准同意,可以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关于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的统一日期:
1.每日10日前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向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申请变更和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2.每月16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凭缴费手册领取、医疗保险缴费结算单,并由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趋办人员在缴费手册中记录本月缴费情况。
3.每月26日由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业主领取邮政储蓄存折,次月26日邻取磁卡。
4.每月30日前各个体工商户业主将次月应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存入邮政储蓄帐户。
5.每月5日为社保中心通过邮政局统一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之日。
6.上述规定日期逢双休日顺延。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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