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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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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3、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一年;
4、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
1992年11月 1日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后,凭刑释解教证明和上述有关材料,办理失业、求职、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手续:
1、凭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每三个月办理一次申领手续)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
2、自填写并交上申领表之日的下一个月的11、12日(遇双休日顺延),携带劳动手册、私人印章到劳动服务所,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并在劳动手册上登记;
3、区县职介所根据盖章确认后的名单,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存入其个人帐户。
注:
申领后,每月仍需按时到劳动服务所进行盖章确认,否则视作自动放弃。(不申领的不作放弃处理)
联系地址:兰城路258号
联系电话:58505399
联系人:王卫东 彭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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