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应先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理。
四、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的事实依据。
五、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如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并加盖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公章。
七、自受理后两个月内应当处理终结,特别疑难纠纷,三个月内处理终结。
八、对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区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当事人一方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人民政府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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